公告日期:2026-09-14
安徽九华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6年9月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徽九华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安徽九华山酒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安徽九华山酒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安徽省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48523571。
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安徽九华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港路 99号。
邮政编码:247100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44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本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诚信合作、崇尚竞争、谋求双赢。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饮料生产;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壹元。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安徽九华山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缴股份数额(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吴根才 750 62.5
桂桃荣 37.5 3.125
吴洲龙 37.5 3.125
马宏志 37.5 3.125
蒋尚龙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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