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798 证券简称:博益气动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天 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
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