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22
公告编号:2026-026
证券代码:831783 证券简称:丽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继承及表决权委托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涉及的股份情况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尤祥银先生于 2026 年 4 月 5 日因病不幸去世。尤祥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152,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57.9725%,其中无限售股份数量为4,788,000 股;有限售股份数量为 14,364,000 股。
二、股东股份继承及表决权委托情况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通诚公证处出具的(2026)苏通通诚证字第 568 号《公
证书》,被继承人尤祥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由其儿子尤洋、女儿尤璇继承,其中尤洋继承被继承人尤祥银持有的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576,000 股股份,尤璇继承被继承人尤祥银持有的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576,000 股股份;经遗产继承行为后,尤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1,97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6.2328%,尤璇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1,97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6.2328%,
同时,尤璇、尤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尤洋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尤璇行使,本次继承收购完成后,尤洋、尤璇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23,940,000 股,占总股本的 72.4656%,尤璇、尤洋成为丽洋股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份继承以及其中无限售股份及有限售股份的划分,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限售手续,以办理后最终数据为准。
三、 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公告编号:2026-026
2.《表决权委托协议》;
3. 江苏省南通市通诚公证处出具的(2026)苏通通诚证字第 568 号《公证
书》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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