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22
证券代码:831783 证券简称:丽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挂牌公司全称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主体名称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尤璇、尤洋
□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董监高
承诺主体类型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
□其他
□申请挂牌 □股票发行或其他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变动
承诺来源
√收购 □整改
□日常及其他
√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交易的承诺
□资金占用的承诺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承诺类别 □股份回购的承诺
√股东自愿限售承诺 □解决产权瑕疵承诺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 √其他承诺
承诺期限 长期
承诺事项的内容 1、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被政府部门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本人最近两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3、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情形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4、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众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众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在本人作为公众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与公众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在本人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事实改变之前,不会利用公众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从事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众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对公众公司遭受的损失做出赔偿。
6、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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