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779 证券简称:卓越信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作为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高风险投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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