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779 证券简称:卓越信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估算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第二章 关联方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方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向监事会通报。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将上述关联方情况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及定价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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