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779 证券简称:卓越信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监事会和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监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监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监事会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时向监事通告;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薄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
业人员,由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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