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1778 证券简称:鸿森重工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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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除下述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如因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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