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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06:26 股吧网页版
玉如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760 证券简称:玉如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玉如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 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玉如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玉如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指定人员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及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顺德区国资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担保。严禁违规代开信用证、虚构贸易经营等非真实的融资业务。公司应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一)至(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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