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8-24 16:44:59 股吧网页版
意欧斯: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8-24



证券代码:831758 证券简称:意欧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变更概述

(一) 变更日期:2020 年 1 月 1 日

(二) 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

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

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1)新收入准则将所有收入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控制权模式,而后判断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则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报酬转移变为控制权的转移,即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得出的判断结果一致性更高。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明确规定根据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分摊交易价格。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可变对价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0 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列报和披露,资产负债表增加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0 年 6 月 30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按规定进行分类的结果

对比如下:

原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

项目 账面价值 项目 账面价值

预收账款 22,564,891.64 合同负债 22,564,891.64

二、 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三、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有利于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

□是 √否

(一)无法追溯调整的/不采用追溯调整的

本公司对 2020 年 1 月 1 日新发生的收入项目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对 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