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175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告编号:2025-040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
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
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告编号:2025-040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监管机构关于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二)协助股东、董事及监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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