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9:22:05 股吧网页版
振华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175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
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 需取得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股东会违反前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 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