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175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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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者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决策主体
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五以
上且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
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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