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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13 17:14:24 股吧网页版
德高化成: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13


证券代码:831756 证券简称:德高化成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天津德高化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天津德高化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化成”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天津德高化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体系,建立公司长期内部持股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管理层及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三条 确定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第四条 参与对象的范围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退休返聘协议,且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存续期在 3 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高管人员(公司经营决策层)。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 1 年以上)。

3、公司专业技术骨干、营销人员(在公司服务5年以上,年龄男50岁以下,女 45 岁以下)。

4、由总经理提名并经公司认定的卓越贡献人员及特殊业务专家。

5、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例如,今后因职务调整或人才引进,进入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岗位的人员,经过 1 年以上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成员,
在公司实施以后批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以作为相应批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参与对象。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章程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参与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按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退出机制终止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认购价格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不超过 422,500 份,购买价格以届时公司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来源均为家庭收入,其中有【8】名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家庭收入,
【17】名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薪酬与家庭收入,其他【45】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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