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750 证券简称:华明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公告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利与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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