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750 证券简称:华明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 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反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九)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审议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表决前,召集公司法律顾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机构召开专题咨询会议,对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商业合理性及潜在风险进行专项论证。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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