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750 证券简称:华明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监事会及监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出席。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由过半数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书面委托书应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章程及其细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开会形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以通讯形式召开。具体以何种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章程和本制度的前提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如果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则该次监事会临时会议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监事签署该次监事会会议记录或监事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例会应于 10 日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
的时间不少于 3 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其他电子数据通信、公告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一)专人递送时,以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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