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750 证券简称:华明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 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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