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750 证券简称:华明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中山华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 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 规定的各
项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依本制度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利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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