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4
公告编号:2026-007
证券代码:831747 证券简称:中景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14:00。
2026 年 1 月 28 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
本案进行了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皓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6 年 2 月 10 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鲁
0214 民初 2846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7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皓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1 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
组织工程眼角膜及角膜接触镜研发产业项目 c 区进行规划变更、建筑方案、施工
图设计,合同金额为 2193600 元,2022 年 5 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增加
设计费 47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被告未按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 2163600 元,对上述债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 2163600 元及利息(以 37744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 15668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至
实际付款之日、以 21936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作出(2025)鲁 0214
民初 28461 号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皓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
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 2163600 元以及以 194424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以 219360 元为基
数,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09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
公告编号:2026-007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司提起诉讼是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若成功收回相应款项,则对公司的经营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