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09
公告编号:2022-016
证券代码:831738 证券简称:振野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5 月 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2-016
(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首次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股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再
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承诺的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承诺的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承诺的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
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公告编号:2022-016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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