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1737 证券简称:地浦科技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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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母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办理方式。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股东会、董事长或总经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三)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标准外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批,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
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
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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