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724 证券简称:信而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
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五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
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六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
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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