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724 证券简称:信而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为保证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第
九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首先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
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公司筹备发行上市等相关规则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
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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