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831722 证券简称:阿迪克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4)鄂 0105 民初 13047 号。
被告韩昌铁因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 0105 民初 13047 号民事
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洪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阿迪克公司股东、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韩昌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韩洪龙、韩洪阳的父亲
公告编号:2025-007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洪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阿迪克公司控股股东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阿迪克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件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26 日,被告一韩昌铁与第三人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武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韩昌铁自受让第三人捷武公司持有的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克公司")700 万股股份,并对捷武公司可受让的阿迪克公司后续 1,852 万股股份也进行了一系列转让约定。
2018 年 12 月 26 日,被告一韩昌铁与原告武洪飞签订《委托协议》,2019
年 9 月 29 日,双方又签订《关于<委托协议>履行的补充协议》该二份协议均对被告一韩昌铁委托原告武洪飞办理阿迪克公司的股份过户手续事宜及后续 1,852万股股份事宜的委托报酬予以约定,即委托报酬人民币 700 万元自 1,852 万股股份具备过户条件之日起支付给原告武洪飞。
2019 年 9 月 29 日,被告二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
政康公司”)与第三人捷武公司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及《关于<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履行的补充协议》,约定在被告二对标的股份所有情况全部知悉的情况下,自愿受让全部股份,并承继被告一韩昌铁在前述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2019 年 12 月 10 日,被告二东晨政康公司与第三人捷武公司、阿迪克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7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就全部股份的转让事宜签订协议予以确认,上述股份转让及委托事宜过程中,原告共计收取二被告委托报酬 83 万元,剩余委托报酬经原告数次催要仍未履行。
原告方认为,被告二作为上述标的股份的实际受让方,已表明承继被告一所有权利义务,对于案涉委托报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拒不支付委托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服务报酬人民币 617 万元,并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服务报酬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被告韩昌铁因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 0105 民初 13047 号民事
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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