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25 15:31:47 股吧网页版
菱湖股份: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25


证券代码:831719 证券简称:菱湖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豁
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商业敏感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豁免披露信息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

登记事项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应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将报告期内的豁免披露登记材料报送至全国股转公司。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后及时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的纸质文件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未获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字确认以及未获得主办券商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