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1714 证券简称:福航环保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福航新能源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福航新能源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与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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