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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0 15:31:51 股吧网页版
昊方机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31710 证券简称:昊方机电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督导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要求。

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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