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31710 证券简称:昊方机电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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