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831709 证券简称:瑞特爱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
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北京瑞特爱能源
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
公告编号:2025-055
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 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 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 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 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的期限,不得 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 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的,承 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人承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
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5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 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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