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709 证券简称:瑞特爱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挂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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