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1707 证券简称:绿岛生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挂牌企业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
行专款专用。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按计划支付款项。
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
发行的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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