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1707 证券简称:绿岛生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绿岛生态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
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
会负责审批。
第九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
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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