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703 证券简称:青广无线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
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青岛广电无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
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依据章程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数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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