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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5 15:32:21 股吧网页版
万龙电气: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5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玥律师、周嫣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年4月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载《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明确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总经理王志刚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数22,54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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