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701 证券简称:万龙电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苏州万龙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7085X5。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uzhou Wanlong Electric Group Co., 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9号(邮政编码:215123)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0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宗旨:引领智能配电核心技术创新发展,服务节能高效绿色能源产业,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及其家人创造幸福。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器元件、高低压电器、仪器
仪表、网络通信产品及电脑配件、电器成套设备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和销售,中低压配电系统集成组网、发电厂厂用电系统工程、船电自动化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工业控制自动化工程、配电房及电气成套装置和维护改造工程安装、咨询、服务,电工器材、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建筑器材、通用设备、电机、办公用品、家用电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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