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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26:31 股吧网页版
万龙电气: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1701 证券简称:万龙电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加 强 苏州 万龙电 气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公 司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告编号:2025-034

第四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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