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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5:31:15 股吧网页版
万龙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1701 证券简称:万龙电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2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 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经 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 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
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股东大会或持股职工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职期限内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
报 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 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 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 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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