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1691 证券简称:三高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请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信息披露细则》”)及《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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