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31690 证券简称:恒升机床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如有);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如有);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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