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1690 证券简称:恒升机床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公告编号:2025-024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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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负责人,负责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第七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董事会秘书举报,董事会秘书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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