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686 证券简称:正大环保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的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
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在
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且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作出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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