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公司本次拟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制订公司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认为上述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制订公司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且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
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制订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且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认为相关公司在 H 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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