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联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结果:6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仍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 ——募集资金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H股募集资金管理按《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他指引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文件所
列用途相一致,并按相关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不得存储于专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
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
金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业务人员发起、部门审核;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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