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联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6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仍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定义的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及符合《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
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及/或其重大附属公司(如《上市规则》中所定义)(如有)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的人士,例如总经理)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基本关连人士”);
(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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