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6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和《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至少要由3名成员组成,其成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的全体董事或者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且该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委员会主席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或解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为实现对外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调查,委员会需完成以下工作:研究公司与
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非审计类服务);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材料,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 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就更换审计机构合伙人及职 员的规定;每年至少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部审计机构一次,以讨论与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以及审计机构提出的其他事项;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 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包括负责风险管理的相关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发行人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 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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