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6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即相关重大信息发生当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所有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
司接受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
(四)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
(五) 公司所有员工持股平台担任执行合伙事务人、财务负责人的人员;
(六) 如果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则由最先知
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未报告人;
(七) 公司其他由于所担任公司职务可能知情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的上报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等可安排内部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内部联络人上报的重大信息须事先经第一责任人签字认可,且公司董秘办对内部联络人采用备案制。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及重大事项情况变更等。
所有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召开董事会、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拟提交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等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会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涉及)、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作出的决议。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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