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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05:31 股吧网页版
富深协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1660 证券简称:富深协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出

公告编号:2025-025

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应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宜,且自股东会审议通

公告编号:2025-025

过之日起,应视作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并对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

第十三条本制度接受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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