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57 证券简称:贝克福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徐州中矿大贝克福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中矿大贝克福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中矿大贝克福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徐州中矿大贝克福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一般账户或监管账户作为募集
资金专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专户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
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 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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