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650 证券简称:盛华德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广东盛华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盛华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华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且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总则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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